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女方户籍在本街,符合以上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双方结婚证、一孩出生证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所在单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即填写一式三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