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驾驶电动车与翁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沈某受伤。沈某被送至医院后未告知其怀孕3个月,因治疗需要接受了X光检查,后医院建议其终止妊娠。沈某认为本起事故不仅造成其身体损伤,且因流产而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翁某赔偿损失29376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翁某认为,沈某在接受X光检查前未如实告知其已怀孕,沈某流产不是本起交通事故所致,故应由沈某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未直接造成原告流产的后果,但原告在治疗过程中,接受必要的X光照射检查后,虑及胎儿健康而终止妊娠,情非所愿,势必导致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最终,法院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析案]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原告的流产虽不是本起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原告因接受X光检查而终止妊娠,故其终止妊娠与本起事故之间是有联系的。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只有经鉴定构成伤残时,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原告的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给其在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因此,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该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