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8日下午4点多,市民郑女士领着6岁的女儿到恒隆广场内一室内充气游乐场玩耍。女儿在里面玩,她在一旁等候。突然,女儿哭着跑来说,自己从充气蹦床滑下来时,撞到了旁边的木板扶手,手臂很痛。郑女士一看,女儿左手手臂肿了。
郑女士当即找到店内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建议郑女士先带孩子去医院检查,产生的费用到时再说。经医院检查,孩子左肱骨髁骨折,随后还进行了手术治疗。当天晚上,郑女士再次来游乐场协商,最终由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
随后,郑女士一纸诉状将游乐场告上了法庭。她认为,游乐场内的娱乐设施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女儿在玩耍时受伤,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郑女士在起诉状里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12元。
游乐场承担7成责任
开庭前,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郑女士说,据了解,女儿不是第一个在游乐场受伤的消费者。对此,游乐场老板没有否认。
“如果是游乐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设备问题发生事故,我肯定不会推卸责任,全责赔偿。但当时,她作为家长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因为消费卡的背面有明确写着“入场须知”:儿童须由家长全程陪同、看护,非设施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游乐场概不负责等。
对此,郑女士认为这只是游乐场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作为经营者,店内的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游乐场管理缺失担主责,家长看护不周担次责,经营者张先生承担郑女士女儿各项损失的70%的责任。郑女士作为家长因监管缺失,承担三成责任。最后,郑女士当庭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