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孕检未查出胎儿心脏异常,刘先生的妻子生下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孩子出生后仅一个多月便不治而亡。为此,夫妇俩将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0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2009年4月22日,刘先生的妻子因怀孕21周在某妇幼医院做超声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四腔心结构可见、心脏交叉结构未见显示,建议去上级医院做胎儿超声心动。刘妻后到被告妇婴医院做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显示:胎儿超声心动图大致正常。同年8月25日,刘妻在区妇幼医院剖宫产一女婴。同日,该女婴因“青紫4小时”至另外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1日,女婴因全心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9月,刘先生夫妇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妇婴医院的超声检查有误导致先天性心脏病婴儿的出生进而死亡,该医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妇婴医院辩称,刘先生的妻子到院就诊时并未告知胎儿心脏超声有阳性体征,也未出示其在妇幼医院的心脏超声报告单。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婴儿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并非产前检查医院,而且即便是产前诊断,医院对于严重心脏病异常的诊断率也仅为40%。此外,仅凭一次检查也不可能查出心脏畸形,需要多次进行检查复诊才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