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孩小依随母亲超市购物时,不小心被电梯夹伤了手,后将超市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依的父亲称,今年3月8日傍晚6点左右,小依和母亲到顺义便民街东口物美超市购物。二人乘坐电梯时,小依因速度较快走在前面,与其母相距几个 阶梯。小依自己把手伸进电梯与挡板之间的缝隙,导致手被夹伤。毕先生认为物美超市设置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且没有张贴相应的安全保护标志,故超市没有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起诉要求物美超市赔偿各项费用1.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物美超市辩称,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是由于小依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所以超市不同意承担原告的诉讼 请求。根据超市工作人员的陈述,事发时小依的母亲不在孩子身边,一名顾客发现小依独自在电梯上,将小依抱到二楼后才发现小依手流血了。后超市员工在一楼找 到小依的母亲。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设置的电梯存在质量瑕疵,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其陈述的被告未张贴安全保护标志与事实不符。通过庭审质证,原告未能 举证证明被告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其他过错。根据原告自述,孩子受伤是母亲不在身边时,孩子自行将手伸进电梯夹缝所致。所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也由原告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