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说,妻子“借种”生子的这种行为,他是断然不能接受的。
男子姓王,女子姓张,两人虽说2002年便已结婚,但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到医院检查后被告知,王无生育能力。
最终,为了能有个宝宝,夫妻俩商量决定以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此后,王给了张5000元,让其去北京做试管婴儿。不久,张便怀孕了。2005年,张不负众望,为王家添了一个大胖小子。“我一直以为那孩子是试管婴儿,可后来才发现,压根不是那么回事!”2010年5月,王以感情破裂为由,将张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说,张骗自己孩子为试管婴儿,但实际是与别的男子同居所生,张“狸猫换太子”的做法严重伤害了自己。
为此,王不仅要求离婚,还提出不同意抚养孩子,不支付抚养费。对此说法,张表示,孩子是“借种”生的,事前曾与丈夫说过,孩子出生后丈夫也未提出异议。最终,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2011年,王再次要求与张离婚,孩子由妻子自行抚养,并不支付抚养费。理由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多,双方关系未改善,感情确已破裂;张与其他男子同居“借种”生子,违背了道德和法律,有明显过错;自己事前不知道此事,一直以为是试管婴儿,才办理了独生子女手续。家里人多次追问张试管婴儿的手续,张才告知实情。
这一次,张同意离婚,但不认可丈夫以上陈述,认为丈夫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反驳意见。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实方面讲,张隐瞒王“借种”生子,是违反原告生育意志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借种”生子与人工授精得子有本质区别,人工授精得子为法律明文所认可,受法律保护,而“借种”生子属于无法律规定认可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王可不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