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
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指定机构才可鉴定胎儿性别 据悉,《修订草案》新增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将进行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机构由“审批”变为“指定”。《修订草案》拟规定,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获批准 《修订草案》拟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修订草案》拟对以下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额从1000元至3万元不等:对组织、介绍、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
另外还拟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