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一则视频在网上疯传,引发网友震怒。视频显示:超市里,一个三四岁样子的女宝流着鼻血在哭,旁边一个穿黑色夹克的男子猛然打了女宝一记耳光。这则视频很快引发了关注,而后续爆出的消息更让人震惊:打人的男子是女宝的爷爷,而且,视频一开始女宝在流鼻血,也是被这个爷爷打出来的!
事情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11月11日凌晨4点,当地冷水滩警方发布的调查通报证实了网上爆料。
孩子遭受家暴的新闻时有发生,背后体现了一些家长的想法:自己的孩子,生杀予夺悉听我便!
更糟糕的是,现行法律对于这样的事件,缺乏管束和惩戒的力度。
我的一位小伙伴,曾是媒体人,参与报道过的一起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
那还是2015年,温州一网友发微博反映:邻居一对夫妻经常虐待4岁女儿。配发图片里,女宝腿上全是烫伤的伤疤,有的已经溃烂。
处理此事的民警,确认微博信息属实。
民警说,孩子腿上共有近10处伤口,有些已经流脓了……他父亲说,“孩子不听话,想教育教育她”,然后用打火机烧热钢勺烫她——这是从古代“烙刑”得到的启发。
民警说,“当时气得浑身发抖”,将男子带回派出所,狠狠地口头教育了他,让他做出口头保证。但因为这位女宝伤情无法构成轻伤(法律意义的“轻伤”,其实蛮重,和我们平时语境中的“轻伤”完全不同),他们也只能这么处理。
这位小伙伴资讯法律界朋友,一位律师说,温州4岁宝宝这类事情,除非孩子受伤达轻伤以上,被当作公诉案件,不然只能当虐待来处理,而虐待属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所谓自诉案件,存在一个明显缺陷。”这位律师说,“比如这个女宝,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而她的合法监护人,比如妈妈、爷爷、奶奶等,出于亲情,也不大可能起诉女孩爸爸。那就只能不了了之”。
据公开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称:“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相关法律中虽有一些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但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
中国没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关于儿童保护的法规仅散见于《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中,在现实中运用混乱。
“对虐待儿童行为应制定严格标准,达到一定伤害次数或相应的程度,就应受到刑事处罚。”这位律师说,法律界很多人都在呼吁。这方面,英美两国都有可以借鉴的地方,比如美国国会自1974年以来陆续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收养暨儿童福利法》等一系列法案,将儿童保护纳入政府管理视野,明确赋予了政府机构介入家庭实施干预措施的权力。
被父亲烫伤的温州女孩悠悠,我的小伙伴去见她时已是秋天。说到满腿的伤,她幽幽地说:“是爸爸用打火机烫的……现在不能穿长裤,只能穿裙子了。”
那是2015年,现在两年过去了,我很想知道,悠悠怎么样了?我们是不是已经有了更好的办法来保护她?
年糕妈妈观点:纪伯伦的四句诗,送给以为生养了孩子就可以把他当私人财产任意处置的人:
你们的孩子,都不是你们的孩子
乃是生命为自己所渴望的儿女。
他们是借你们而来,却不是从你们而来
他们虽和你们同在,却不属于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