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仪陇县,很多孩子每天饿着肚子去上学。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食堂承包人刘某举报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称其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以“学生健康成长”为办学理念的唐校长,被仪陇县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帮他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提及此案,仪陇县教育局营养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从道德上讲都说不过去,从工作原则上也说不过去”。
给校长食堂提成称其之前故意找茬
四川省仪陇县位于秦巴山区,是革命老区、国家级贫困县。
仪陇县的大仪小学,分为小学部和初中部。2009年,刘某承包了学校初中部的食堂。刘某说,约100平方米的食堂是自己出资建的,前后投资了大约51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9月,刘某和校长唐某约定,刘某按每学期食堂营业额的2%给唐某提成。
对给提成的事情,刘某的姐姐解释说,唐某曾对刘某说食堂经营利润丰厚,但卫生差,其他很多方面也不符合规范,“不好好经营的话就解除合同不让经营”。
姐弟俩一合计,分析唐某是在故意刁难,其实是想要好处,于是刘某找到唐某决定给他提成。2%的标准,是每个期末的时候,以食堂使用的饭卡系统记录为准。
刘某回忆,提成款他是分学期给唐某的,如果尾数不够100元,就凑够100元整数,有时候还会多给几百元钱或几千元对唐某表示感谢。
法晚记者从学校与刘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发现,刘某承包食堂、超市、开水房等,向学校支付的管理费为3%,只比给唐某个人的钱多一个百分点。
举报校长:周一不让学生吃早餐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人每天提高1元,小学、初中分别达到每生每天4元、5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50天计算。
“方案”明确指出,有食堂的学校采用早餐方式提供营养餐,从周一到周五均应供应早餐。
正是出于对唐某这种做法的不满,2014年11月,刘某愤而举报了唐某。
2014年12月21日,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在提成约定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学生就餐人数减少、食材成本在增加等原因,刘某没有按约定给唐某钱,2010年秋季以来,唐某收受的提成款共计3.98万余元。
法晚记者了解到,除了收取食堂提成,唐某还曾收过3780元校服回扣,2013年12月,唐某把这笔钱缴给了仪陇县纪委。
校长曾标榜办学理念:让学生健康成长
2015年7月15日,仪陇县法院判决唐某构成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从宽处罚”的理由: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较好。
案件审理中,仪陇县教育局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材料,称唐某多次获得县委县政府、教育局表彰,是市级省级骨干教师。在庭审中,唐某自己也提交给法庭自己的荣誉证书复印件21份。
在大仪小学官方网站,仍有唐某的个人简介。其中介绍说,唐某的办学理念是“学生健康成长,教师幸福工作”。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唐某被抓前还是仪陇县大仪镇人大代表。
教育局营养办人员:道德上都说不过去
仪陇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唐某已被免职。
“仪陇县八成的学生是留守儿童,孩子早上上学路远,有的要从家走一个小时到学校,很多孩子饿着肚皮。”
针对唐某受贿案,该人表示,这“从道德上讲都说不过去,从工作原则上也说不过去”。
文件规定诸多监督手段未奏效
根据仪陇县2012年3月公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县财政局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及时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或食品、供餐服务提供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挪作他用”。
“细则”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利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建立工作通报、目标责任考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多种监督机制,对“营养计划”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县教育局要把“营养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校要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发挥监督作用。
“阳光校餐网”网络实时展现“看个明白”
《法制晚报》记者登录“阳光校餐网”了解到,该网站已经覆盖到四川、云南、新疆、内蒙等13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学校,定期公布各校校餐落实情况。
仪陇县的学校也在其中。记者查询到,通过“阳光校餐网”,大仪小学公布了2015年9月至12月学生的用餐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