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院在产妇分娩前错估了胎儿体重,使得张女士错误地选择了自行分娩遇到难产,最终导致孩子出生后左上臂不能活动,构成八级伤残。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的儿子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新生儿伤残 母亲诉医院
2012年11月,张女士到大兴红星医院待产。入院诊断后,因医生估计胎儿体重为3200克,张女士因此选择顺产。不久后,张女士产下一名男婴,婴儿实际体重为4100克,属于巨大儿,产前评估的胎儿体重与产后胎儿的实际体重误差达900克。
2013年4月15日,张女士又带着儿子到另外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出同样的病情并入院治疗。一周后,医院对孩子实施了全麻手术。出院后,医院要求定期复查,并表示有二次手术的可能。
张女士起诉称,儿子的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是红星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所致,并最终导致儿子伤残,但至今未得赔偿。为此,他们替儿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66万余元。
医院有过错 一审判担责
红星医院辩称,该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张女士儿子的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并发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损失。
红星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共同,即红星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健康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红星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没有新证据 二审未改判
判决后,原告方提出上诉,称儿子所受损伤,是因分娩时医院诊疗方式存在过错,未能对胎儿实际情况作出正确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助产手法所导致。儿子因此身体伤残,并导致其体质差,在这种体质基础上建立生活自理能力,所需周期远长于正常婴儿,而且必然导致家长护理难度加大,护理恢复成效甚微。据此,原告方认为原判护理费偏低。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红星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父母认为原判酌定的护理费数额偏低,但就此未能提供新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