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5岁的小女孩将自己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18日,重庆南川法院审结了该起未成年人索要抚养费用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蓝某系母女关系。2008年11月,原告父亲余某与蓝某登记结婚;2009年4月,婚内生育余某某;2013年7月,因感情不和,余某与蓝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离婚期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余某某随父亲生活,蓝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等费用的二分之一。随后,蓝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据此,余某某将母亲蓝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签订离婚抚养协议的事实无异议。被告辩称自己签订协议过程中受到余某恐吓,请求法院认定抚养协议无效。同时,被告还提出自己无固定收入,主张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生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且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费用的多少,可由双方协议约定。原告父亲余某与蓝某签订的离婚抚养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蓝某提出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余某胁迫的辩解理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遂判决从2014年1月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由被告蓝某向原告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同时被告还应承担原告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