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幼儿园试读的第4天,3岁的小伟就不幸被食堂水桶内的菜汤烫伤了。为此,小伟的母亲将幼儿园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2012年5月下旬,小伟被家人送到附近的一所私人幼儿园试读。双方约定,小伟在此试读一个星期,待家长感觉满意后,再办理入园手续。
不料,试读的第4天,小伟在上课时间离开教室独自跑到食堂内玩耍,因裤子挂到了水桶,被水桶内的菜汤严重烫伤,造成九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25000多元。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伟的母亲将开办幼儿园的谭某告上了法庭。
不久前,湘潭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期间,被告谭某坚称,小伟未向园方缴纳学费,园方的花名册上也没有小伟的名字,故小伟并不是幼儿园的学生。
“小伟之所以被烫伤,不是园方的责任,而是其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谭某称,小伟被烫伤后,园方主动承担了2.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并先后两次到医院看望,已尽人道主义,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伟的家长虽未替其办理入托手续,但双方已就试读达成一致意见,园方对小伟应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小伟在试读期间,园方让年仅3岁的他独自一人在教室外玩耍,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应对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月11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小伟各项损失共计4.64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