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大的小虎独自一人来到邻居家玩耍,不幸从二楼摔下身亡,小虎家人将邻居告上法院,认为邻居家未做好房屋的安全防范措施。被告则辩称,房屋属于私人住处而非公共场所,有无安全隐患与他人无关。今天上午,庐江县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房屋存在致人损害的安全隐患,裁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悲剧
2岁童邻居家坠楼身亡
家住庐江县矾山镇的刘峰(化名)夫妇与蔡明(化名)是邻居。2012年10月14日上午,蔡明2岁大儿子小虎独自一人来到邻居刘峰家玩耍,正忙于他事的母亲并未发现孩子离家,小虎的进入,刘峰家人也不知情。直到小虎从刘峰家二楼天井处摔至负一层地下室,蔡明才发现。
经医院诊断,小虎为重度颅脑损伤。三天后,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官司
判处邻居承担部分责任
小虎坠楼的地方是邻居家二楼的天井。这是一个为了采光而在楼面上留下的缺口,直通地下室。事发时,天井仅用采光瓦封闭,无法承重,四周也无栏杆防护。据此,小虎父母将邻居一家告上法庭。认为邻居家未做好房屋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并要求对方承担小虎摔伤致死的各项损失的40%,共计9.4万余元。
作为被告,邻居刘峰夫妇则一脸不解。他们认为,小虎是自行进入家中的,他们对小虎的进入并不知情,因而没有安全监督义务。此外,自家的房屋属于私人房屋而非公共场所,有无安全隐患也与他人无关。
法院审理时认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其所有和管理的房屋有适时维护和妥善管理的义务。在本案事发前,刘峰夫妇对家中二楼天井仅用采光瓦封闭,但该采光瓦不能承重,天井四周又无栏杆防护,该天井存在致人损害的安全隐患,应当认定他们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被告辩称其房屋属于私人房屋非公共场所,有无安全隐患与他人无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原告蔡明夫妇,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重大过错,应当对其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一审法院酌定,邻居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4.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