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丽和朱玉童是沛县某乡镇的一对夫妻,在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后的两周内,孩子因为早产,患有先天性疾病,孩子久治不愈,亲生父亲和自己的母亲商量后,瞒着生育孩子的陈晓丽,将出生不到一月的孩子送养他人,他们给陈晓丽的说法是孩子病治不好,没了。当时在住院的陈晓丽也没有怀疑,相信了丈夫朱玉童的话。
夫妻之间闹矛盾,送养孩子一事在遗忘中被提起
陈晓丽和朱玉童在一次矛吵架中,朱玉童不知怎么提到了孩子还活着,让陈晓丽晴天霹雳般心头痛苦,她开始了不休止的寻找,终于打听到了孩子的下落,被一对农村的夫妻收留。可是孩子已经五岁了,不认这个妈妈,而且养父母也不同意将孩子由陈晓丽直接带走,双方矛盾激化,经过村委会、派出所、乡政府的多次调解无效后,陈晓丽一纸诉状将孩子的养父母告上法庭。
养父母为患病养子治病,五年来自愿倾其家产
收养孩子的张明夫妇将孩子视为掌上明珠,在孩子出生不到一月就送到他们家,而且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将孩子送给他们抚养。五年来他们自己供述为孩子花费医药费五万多元,家庭现在居住房子还是农村最破落的房屋,现在他们不愿意还将孩子送走,养父母之情与亲生父母的血缘关系在猛烈的受到冲击。
亲情难再续,调解无效法院终判决
徐州市沛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朱玉童因其子有病,将其子经过他人送养给张明夫妇,双方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因收养孩子的孩子有病,张明夫妇俩在沛县、徐州多家医院给孩子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多次调解无效后,徐州市沛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须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朱玉童未经妻子陈晓丽同意,在陈晓丽不明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送养给被告张明夫妇,张明夫妇收养孩子后,亦未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该收养行为无效。张明夫妇为抚养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依法由陈晓丽和朱玉童承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陈晓丽和朱玉童承担张明夫妇抚养孩子的相关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