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位妈妈生下孩子才5个多月,就遭遇车祸受伤住院,被迫停止哺乳。在随后的诉讼中,这位妈妈除了要求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还额外要求肇事方赔偿保姆费和奶粉费,旌德县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据了解,在交通事故后判决赔偿“奶粉钱”在我省尚属首次。
今年2月2日,宣城市旌德县女子胡某某乘坐客运班车下车时,班车车门没有关好就启动向前行驶,胡某某从车内摔出,当场受伤严重。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被送到旌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抢救和治疗及时,胡某某没有生命危险,客运班车也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不久之后,旌德县交警部门认定客运班车驾驶员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胡某某正处在哺乳期,孩子才5个多月,为此不得不给孩子断奶。购买奶粉、请保姆增加了不少额外支出。
出院后,胡某某与程某某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于今年3月12日向旌德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赔,要求程某某在国家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外,赔偿奶粉等费用共计12306元。庭审中,被告辩称,胡某某的婴儿5个多月大属实,但其索赔奶粉费无法律依据。
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疗伤因此无法哺乳、照顾孩子,奶粉费和保姆费是实际发生并符合情理的事实。为此,法官多次调解,程某某最终同意赔偿原告胡某某“奶粉钱”4261.1元。“这个突破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范例,在我省类似案件中尚属首例。”旌德县人民法院刘姓法官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确实没有奶粉费、保姆费这样的赔偿项目,“但从整个案件来看,胡某某索赔的奶粉费确实是因事故实际发生的损失,其诉求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