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夫妇小帅(化名)和小雅(化名)为了出生婴儿健康及筛选先天性心脏病,于2011年9月2日在一家综合医院妇科做了四维彩超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2011年12月14日,小雅顺产生下一男婴,但很快发现婴儿不适,后经医院确诊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夫妇二人认为,体检医院的严重失职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优生优育权。为此,他们和婴儿一起作为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为婴儿治疗的医疗费、父母(护理)的误工费、婴儿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1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两万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孕妇小雅2011年9月2日来医院做正常妇产保健,其中一项是四维彩超检查,夫妇二人诉称是筛选先天性心脏病不符合事实。在保健体检前,院方已尽了书面风险告知义务,且有夫妇二人的亲笔签名。医院的体检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婴儿的先天性心脏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医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医院自愿支付原告小帅、小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双方就此次医疗损害再无其他纠纷。
作为一起民事纠纷,法院做到了案结事了,但作为一起法律事件,原告的诉讼是否有理有据?医院未检出胎儿缺陷是否侵犯了生育夫妇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权?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和医学专业人士。
法律学子:误诊、漏诊构成民事侵权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陈鹏飞:优生优育对出生婴儿的生命健康以及其家庭今后幸福与否来说,具有重大影响,丝毫马虎不得,法律必须给予高度关切。
孕妇保健性产前体检,其与医院之间建立了产前诊疗服务法律关系。防止和减少缺陷人口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亦是母婴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为此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胎儿保健。依据产科检查流程的医疗常规,产前检查怀疑胎儿异常应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确诊胎儿有缺陷,应当向夫妻说明并提出终止妊娠意见,否则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尽管是否终止妊娠是夫妻选择的结果,但医方进行产前检查时的误诊、漏诊势必侵犯夫妻选择健康后代的权利,故医方此时的误诊、漏诊侵犯了夫妻选择健康后代的权利,构成民事侵权。
另外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医院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不健康婴儿的出生,与医院过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至于医院出具的风险告知书,只是对接受医疗服务人员的善意提醒,不能作为医院过错免责和推卸责任的理由。医院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已告知风险不担责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产科文大夫:医院对孕妇做的围产保健中,四维彩超检查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检查,能够多方位、多角度地观察宫内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能对胎儿的体表进行检查,如唇裂,脊柱裂,大脑、肾、心脏、骨骼发育不良等,为早期诊断胎儿先天性体表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疾病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但是,每项检查都是有风险的,也不是每项检查都能100%查出胎儿所患疾病。四维彩超检查前几年并没有专门针对先天性心脏病的筛查,最近两年,四维彩超的检查开始包含专门针对此项的检查,但即使技术上有所提升,也不可能发现所有问题。对此,每项检查中,医生都会将风险告知胎儿父母。胎儿父母接受了风险,就不应该认为医院侵权。
郑州某医院儿科心内科专家张大夫:先天性心脏病是胎儿的心脏在母体内发育不全造成的,至于引发发育不全的原因则是多种多样的,胎儿的心脏在母体中时是否有问题,并不能完全检查出来。例如,有的胎儿心脏畸形比较明显,在检查时很容易就看出来了,相信医生看出问题后并不会瞒着胎儿的父母。但一些细小的畸形,是现在技术所不能发现的,只有等孩子出生后,才能发现孩子的病情,并且需要经过专业的诊断,才能确定是何种病情。为此,生下先天性心脏病孩子的夫妇,不应认为医院侵犯其知情权和优生优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