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男孩小雨在家人带领下穿“轮滑鞋”在商场购物时不幸被开水严重烫伤,随后小雨的父母将西固区某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5.8万元。3月4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商场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雨医疗费等3.9万元,并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2011年11月18日,小雨脚穿“轮滑鞋”随其父母在西固某商场购物时,与商场的一名工作人员相撞,该工作人员手中端的一盆开水泼在小雨身上,致使小雨颈部被严重烫伤,经鉴定,小雨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雨的父母多次找商场协商,但商场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后,不愿承担其它责任。商场认为,商场在门外显著位置张贴着“儿童不得穿"轮滑鞋"进入商场”的图片及文字,而且商场内设有“小心地滑”及“儿童禁止嬉戏玩耍”的提示,小雨的父母没有尽到监管和保护,为此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虽然标有禁止滑轮入内的标志,但小雨穿着“轮滑鞋”在商场滑行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制止。而且工作人员端着一盆开水在商场内穿行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该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小雨的父母明知小孩穿着“轮滑鞋”具有危险性,应当提醒和制止,但其家长只顾购物,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一审判决商场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雨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宣判后,商场不服判决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